先行赔偿制度
先行赔偿依据: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双方在签定合同与定单后 应承诺条款履约;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者、销售者的主品质量责任;
三、 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时效,法律责任等;
四、 依据家电行业《三包条例》关于售后服务的解决规定;
五、 应当设立先行赔偿制度,先行赔偿基金等的规定。
先行赔偿基金来源与补充:
先行赔偿基金来源自入驻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使用后应从入驻企业的当月代收款中补充,如额度不足则书面通知入驻企业以现金或划帐方式补足。
先行赔偿解决时效:
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事件(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消协转达),在二十日内给予解决与答复。
先行赔偿解决对象:
在本市场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未按规定与时效得到及时解决与答复。
先行赔偿解决范围
一、 对消费者投诉的商品质量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有关权威部门认定必须赔偿的;
二、 市、区消保委、专门处理消费者争议的政府职能部门等规定要求解决的;
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解决的;
四、 依据当事双方买卖约定条款(书面),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而要求赔偿的;
五、 投诉事件责任明确的,完全符合行业“三包条例”及“文明服务公约”相关条款并经市场有关人员确定必须赔偿的。
先行赔偿审批权限:
一、 实施先行赔偿,必须先期告知馆位(企业)负责人;
二、 实施先行赔偿,必须填写“先行赔偿金申报单”,并按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三、 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金额,经部门经理确认,上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执行。
先行赔偿责任
一、 实施先行赔偿必须按上述规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金额得当、时效程序合法、记录完整;
二、 实施先行赔偿者未按规定而给以先行赔偿的,根据情况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上述赔偿金包含违约赔偿、侵权赔偿、退还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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